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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地域管辖(03.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9 08:47:35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情形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依据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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