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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中级经济法结论型必备法条——第五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9/03 13:49:39 字体: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意挤 总还是有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猜你需要直击考点的精华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好了,拿去吧!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结论型必备法条整理新鲜出炉!

中级经济法结论型必备法条

1. 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 合同法定抵销条件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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