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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2.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
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6.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8.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9.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2.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3.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条款称为“流押条款”。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14.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15.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6.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17.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8.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9. 合同法定解除原因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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