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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第六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9/03 19:48:37 字体:

天才就是无止境刻苦勤奋的努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战斗的号角即将吹响,你准备好了吗?经济法的案例分析你都会嘛?没关系!小编整理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助你冲刺中级会计考试!

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

1. 销售额确定

(1)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2)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3)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零售价格含税

(2)普通发票的价款含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不含税

(4)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2. 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组成计税价格

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视同销售中:

(1)有“同类货物”的,直接按照“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可;

(2)没有“同类货物”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①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 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 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包装物租金,一律作为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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