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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04 16:16:3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可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市场规制权可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不得弃权。调制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任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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