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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保证(二十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白茶清欢 2019/03/11 17:32:40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17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18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18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 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D.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一般保证中,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正确。

  点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考试的难点,需要大家重点理解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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