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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学习笔记:股权转让手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2 09:19:16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学习笔记:股权转让手续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正保会计网校很多考友已经开始着手预学习了,一直以来一些学习积极的考友会把自己每天的学习笔记贴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以便监督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与广大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讨论,共同进步。以下是学员“快乐-无敌”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完成的手续

股权纠纷案件或从事公司非讼业务中,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很不规范,加之法律在某些方面规范的不足,给自己带来很多风险。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手续,才能降低或避免风险。

第一、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当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见,股权流转的正常顺序是:首先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这是股权权属转移的基础和前提;其次是受让方依约支付转让对价,当事人要按照《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受让方取而代之成为公司一名新股东;最后是按照《公司法》第3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进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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