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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的审理(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3 21:49:1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查的内容

内容包括:对事实的审查(证据合法?形成证据链?);对主体的审查;对依据的审查;对权限的审查;对程序的审查;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总结】口诀:六十申请六十定,五日审查五日补,七日交付十日证。

【注意】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链接1】行政相对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链接2】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链接3】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链接】行政诉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规章,援引司法解释。

(四)审理方式

1.方法: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人数:2名以上。

3.听证:(1)重大、复杂的案件;(2)申请人提出要求;(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不停止执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事后证据不行

【总结】口诀:撤回机构要同意,可提诉讼不可议;百姓说停可能停,法律说停一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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