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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学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20 14:40:30 字体: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准备报考2015年注册税务师的考生来说,统筹支配好学习时间更显重要。计划要早,合理安排,做到心里有底。计划要细,要将计划具体到每月、每周、每天。计划要实,计划制定出来一定要保证落实,不能中途而废,学习的进步靠的是平时点滴的积累,要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克服随意性,增强主动性。目前,大家可以跟随正保会计网校开始学习2015年注税预习班的课程。以下是整理的《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部分知识内容: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学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典型例题】(2012年试题)

2010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2011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11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明,正确的是( )。

A.A居民企业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A居民企业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C.A居民企业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D.A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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