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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学习:征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20 14:14:47 字体: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准备报考2015年注册税务师的考生来说,统筹支配好学习时间更显重要。计划要早,合理安排,做到心里有底。计划要细,要将计划具体到每月、每周、每天。计划要实,计划制定出来一定要保证落实,不能中途而废,学习的进步靠的是平时点滴的积累,要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克服随意性,增强主动性。目前,大家可以跟随正保会计网校开始学习2015年注税预习班的课程。以下是整理的《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部分知识内容: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学习:征税对象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概念:

(一)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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