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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效力待定的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3 14:27:20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既不能说有效、也不能说无效,从而分别区分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3.根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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