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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相对人的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3 14:28:36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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