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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契税计税(2023.10.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柠檬 2023/10/02 09:30:5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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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表述错误的是( )。

A、房屋买卖,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B、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计税依据 

C、土地使用权出售,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承受者交付的实物经济利益 

D、房屋互换,交换价格不等,所互换房屋的价格差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选项C,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点评】本题考查契税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具体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6)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7)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8)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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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业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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