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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并没有新的延续政策出台,因此2024年起,不得享受加计抵减了。那之前根据进项税额乘以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出可抵减,但尚未实际抵减的金额该如何处理呢?
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加计抵减业务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抵减时才做账务处理的,没实际抵减无需账务处理。如有的企业没抵减时,提前做了计提的分录,将该计提分录红字冲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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