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重点纳税人特权不可取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前不久,河北邯郸市设置了重点企业专用车牌号码,给全市50家重点企业首批颁发机动车专用车牌,后因争议较大被“叫停”。
出现争议当在情理之中,难道非得给特权才能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意识难道可以通过给重点纳税人特权的方式来增强?这样做究竟是让市民尊重重点纳税人的贡献,还是艳羡他们的特权?
其实,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最好的方法是帮助其建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
当今中国正处在由特权社会向公平社会、由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期。仅就小汽车而言,在过去曾是身份、特权的典型特征,而今天已逐步演变为一种普通商品,不少地方也先后宣布取消“O”字头车牌。
当平等、公平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判断和心理需求,无论是车的特权,还是别的特权,都已逐步失去原有的情理和情感基础。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给重点纳税人以特权,与其说是爱,不如说是害。
因为,一旦特权被作为一种奖励,一旦这种奖励被作为一种出自政府的价值导向,非但不能赢得公众的尊重,反而会招致其公众形象受损,损失的“成本”也会超过获得特权的“收益”。
而且,地方政府出台这样的措施不仅有用权不当之虞,而且有瓜田李下之嫌。政府公权力与特权本泾渭分明,公权力应为民所用,一旦掺杂私心就会被私用,最后,要么演变为直接享用的特权,要么演变为滥施特权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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