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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加拿大相应准则的比较

来源: 《广西会计》 编辑: 2003/09/28 09:25:19  字体: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报告,我国在1999年6月28日公布了一个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颁布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鉴于我国经济业务的现实情况,设立一个专门的会计准则是必要的。这个准则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加拿大相应的准则进行比较:

  一、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含义。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会计建议书第3830章———非货币性交易》中,并没有给出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但是,给出了非货币性交易包括的内容:

  (1)非货币性交换,指用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交换其他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不涉及或涉及很小的补价。一般而言,如果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所交换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10%,该交易就应视为非货币性交易。

  (2)非互惠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时没有对价。非互惠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以实物形式支付股利、股东有收取现金或股票选择权的股票股利、在企业清算过程中转让资产给企业的所有者等,但是,不包括以股票分割的形式发行股票以及支付没有选择权的股票股利。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明确地将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我国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务中,涉及非货币性负债的情况并不常见,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突出。目前,非货币性负债最主要的业务是企业预收租金而引起的负债。企业预收租金的业务一般是出租固定资产等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业务,这类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在相关的资产准则中已有规定,因而不用在此准则中再作规定。二是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指企业以换出资产为代价换入资产,并不包括非互惠转让。非互惠转让业务的性质相对而言比较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且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其排除在外。三是由于非货币性交易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为了便于判断某项交易中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占主体,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了一个参考比例。如果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按照本准则进行核算;若这个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应按相关的准则进行核算。

  二、关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范围。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会计建议书第3830章———非货币性交易》将下列交易或事项排除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之外: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以及共同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诸如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而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会计建议书第3840章———关联方交易》中对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核算作了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其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即它更应该按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核算和披露,以区别于它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将以下事项排除在外:(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的股权;(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已经或将要在其他有关准则中作规定,因而,不需在非货币性交易中重复规定。

  三、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国际上尚未有国家和地区是这么定义的。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非生产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生产性资产的定义为:企业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持有或使用的资产,以及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而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待售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为非待售资产。这与加拿大相对应的准则中的定义内涵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名称上不完全相同而已。

  四、关于资产入账价格的确认基础。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中以盈利是否实现来确定资产的入账价格,若盈利已经实现,则按公允价值计价;反之,则采用账面价格计价。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关于入账基础和加拿大相对应准则中的规定相同,也是以盈利是否实现为标准。但是,我国非货币性准则要将非货币性交易按换入与换出资产的持有目的是否相同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同类货币性资产交易。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入账价格是账面价值,因为其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即持有资产的目的并没有发生变化,改变的只是持有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而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入账价格是公允价格,这是因为换入与换出资产属于不同类别,换出资产的持有目的已经实现,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则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交易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借此操纵利润)。对于无法确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交易,还规定可以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格。此外,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把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的交易,归入到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核算。

  五、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在报表中的披露。《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830章———非货币性交易》中指出:如果交换并没有完成盈利过程,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非货币性交易的性质、计量基础、金额以及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则规定应披露以下信息(1)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2)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的金额,(3)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由此可见,加拿大与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披露方面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加拿大相对应的会计准则大体上相同,与国际惯例也是相符的。但是,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还有一些不够完整的地方,例如,对上市公司在资产置换的过程中,通过相互协商,提高所支付补价,以避开25%这个参考比例,使得非货币性交易变为货币性交易,以此来操纵利润等行为,现行准则还无法规范,因此,还应进行一步完善这个准则,使其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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