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7号公报指出,凡有下列情形者即属于关联方:(1)企业的附属企业,即直接或间接被另外一家企业控管的企业。(2)用权益法列账的投资企业。(3)员工退休信托基金或利润分享信托基金等由信托人(企业)管理者。(4)企业业主有10%以上股权的投资企业。(5)企业的高层管理,包括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甚至有关公司决策的销售、财务主管等人员所投资的企业。(6)企业业主及高层管理的直系亲属所投资的企业。(7)交易双方有任何一方可以控制或影响对方的管理或经营策略。(8)有任何利益冲突情况者的企业。
同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将关联企业交易分为五种:(1)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交易;(2)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3)企业与员工退休信托基金或员工利润分享基金间的交易;(4)企业与业主、管理人员及其家属间的交易;(5)附属机构间的交易。
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各公司在公司登记资料表、委任表等非财务报表中,需要将下列的关系内容及其交易情况予以说明:
(1)与高层管理人员间的交易:①涉及高层主管、董事候选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以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继父母、不同父母的子女、兄弟姐妹)。②不论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凡已完成交易甚至正准备进行的交易其金额超过6万美元者,都要简略予以注明其交易内容。③所谓重要利益,视交易双方及金额大小及影响投资人程度而定,但对交易产生的损益可以不需要考虑在内。④如在过去二年内有资产买卖,除了普通交易外,应当列明当时的购买成本,决定出售价格的原则及订价人的姓名。⑤投资股权超过10%以上股东之资料。⑥排他条款。凡是参照公开招标、运输公司收费、银行基金存款、信托人或者公用事业费率来计价的交易,由于收费标准是统一制定,可以不必列出交易内容。⑦直接或间接涉及交易的重要利益应予说明,交易公司或个人有某种投资关联性,可称为间接关联。
(2)与企业的关系。现任董事、过去一年内担任董事或董事候选人的企业与其个人握有企业10%以上股权的投资企业及其附属企业,或与该董事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企业交易,或未来准备交易,其金额超过各该企业总收入5%以上者;或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其金额超过各该企业资产总额5%以上者;该董事担任律师执行合伙人,该企业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费金额超过其总收入5%以上者;该董事担任投资银行高层执行决策者,其投资服务费金额超过该银行总收入5%以上者,都要把二者存在的关系做仔细说明。
(3)管理层的债务。任何董事、董事候选人、企业业务执行人及信托基金管理人及其亲属等所有债权债务事项超过6万美元者都要加以说明。
美国国家税务局要求企业申报所有与国内及国外关联企业交易,国外股东直接或间接握有25%以上股份的美国公司或在美从事商业交易的外国公司都需填报5427表,该表申报项目包括:①申报公司名称、地址、主要营业项目、资产总额、公司登记国家、与国外关联、企业货币及非货币交易年度交易总值。②25%股权以上的国外股东姓名、国籍、主要从事生意国家、申报所得税国家。③关联企业为外国人或本国人、关联企业名称、地址、主要营业项目、主要从事生意国家、申报所得税国家。(4)股票交易、非股票交易、租金及特许权收入;专利权、商标权及秘密处方等无形资产的买卖使用;提供技术、管理、科技、建筑等服务;佣金、利息、保险及其他项目。
美国国家税务局还规定,申报公司与国外关联企业如有非货币交易事项,应该另外书面详细说明其交易内容及经过。自国外关联企业购买货物,其存货评价如果高过海关的估价,应该计算出相差的金额与说明高估的理由,以避免把利润保留在国外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审计
审计关联企业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审计之前需要辨认哪些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关联层次如何。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很难从企业提供的资料中一窥关联企业的全貌,常常需要透过股东名册、高层管理人员名单、政府申报资料、新闻刊物等其他信息来源了解情况,更重要的是要从查账过程中随时注意可能的蛛丝马迹。审计人员除了要注意企业是否曾经发生单独重大事件外,对于大量或大笔金额的交易,缺少营运资金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为了维持股票市价急于表现获利能力的言行,过于乐观的财务预测,股东与管理阶层涉入法律案件以及成长迅速的高科技产业等,都应该多加了解。
1.审计计划与督导
审计计划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及复杂程度决定其审计内容、特点与范围。在决定审计关联企业范围时,审计人员首先要了解管理阶层的责任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必须考虑到管理层的管理权限以及每个关联企业在整体关联集团所扮演的角色与其经营目的。
2.关联企业的识别
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交易双方可能存在关联关系:(1)没有利息或利息偏离市场利率太多的借贷款项;(2)不动产售价过低;(3)非货币性的财产交换;(4)没有制定还款计划的借贷事项;(5)没有实质销货的代垫货款;(6)销货附带重新买回条款;(7)提列应收利息高于市场利率的贷款;(8)对没有清偿能力者贷款;(9)代垫款项转付为无法偿还贷款;(10)不需成本或花费极少的进货或服务;(11)表面贷款,事后冲销为呆账;(12)从未提供服务的付款;(13)透过不必要的交易以低价销售予关联企业再转售予客户;(14)以高于公平市价购入资产;等等。
有些企业间的关联性比较模糊,很难加以认定,下列审计程序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做好鉴定工作:(1)评估公司业务处理程序及对关联企业适当会计方法。(2)要求管理人员提供关联企业名单及关联企业当年交易事项。(3)核对向政府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的关联企业资料。(4)确认员工退休基金及管理人员名单。(5)查核股东名单以确认其主要股东。(6)调阅上次审计报告中的工作底稿。(7)询问关联企业的业主,了解管理单位涉及的重要交易内容。(8)查核重大投资事项,发现新增关联企业。
3.确认关联方交易及审计程序
确认关联企业交易的方法包括:调阅董监事会议记录、证交会申报资料、主要客户/进货厂商/借贷银行交易、未入账的服务收入、大笔突发或接近年底才突发的交易事项;查核有否替关联企业付款的律师事务所账单,以及替关联企业担任贷款保证人等。
一旦确认关联企业交易,审计人员应该依照查账程序,着重测试其大笔金额的交易,了解其目的、性质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为了取得足够的证据,除了由管理当局提供的资料外,通常还要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关联企业交易的目的。(2)检查发票、合同副本、工程合约,及收货运货单证等其他文件。(3)交易是否经过董事会或相关主管批准。(4)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列示关联交易金额。(5)关联企业之间各个企业对于交易是否在同一时间处理,确定有否时间差的存在。(6)检查交易抵押品的实际市价与转移登记情况。(7)通过关联企业对方确认交易的金额、条件、保证及其他重要资料。(8)检查关联企业的交易证据。(9)函证关联企业往来的银行、贷款保证人、业务代理人或律师等第三者,间接查询重要信息。(10)参考财经报道、信用机构或其他资料来源以确认关联企业的销售对象、进货供应商等。(11)取得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申报的所得税表或申报的其他资料作为辅助资料。
4.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在查账时要考虑取得足够的证据资料,用以了解所有的关联企业间相互关系、交易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做出适当披露。审计人员认为管理当局未能进行适当披露且提供不出相应证据时,应该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