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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审计盲区探析

来源: 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潘玲 编辑: 2004/12/03 09:46:28  字体:

  国债回购交易是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它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并由融资方以商定利率支付利息。

  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的审计,主要依赖于已经发生的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业务数据,对按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至于业务在运行过程中的规定由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规范。这就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国债回购业务时出现盲区 : 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在财务核算上没有留下痕迹,完全绕开财务审计的监管。

  盲区的几种具体表现

  1. 证券公司自己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

  证券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签署一纸国债托管合同,许诺给予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如此诱惑下,托管方明知现券有被挪用的风险,也可能在所不惜。

  2. 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

  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挪用客户国债的性质和挪用客户保证金类似,主要出现在监管不严的营业部。通常,三方达成协议的方式更常见。

  3. 空加或虚增标准券

  在证券营业部的柜台系统中(电脑上)没有对应实物券的情况下,加入标准券,或将实物券折算的标准券人为地加大。

  4. 合并账户

  没有客户的约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国债的客户进行人为地合并(没有经得双方的同意就是盗用),对账内的国债进行回购交易。

  5. 直接修改报盘股东代码

  为没有实物券或实物券不足的客户申报证券回购业务时,一般是无法完成该项业务,但营业部改用其他股东代码进行交易,实际上是占用了其他客户的实物券进行证券回购,也就是挪用了其他客户的国债。

  出现盲区的原因

  1. 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完善

  国债被他人挪用进行回购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随着监管加强,营业部很少敢直接动用客户保证金,国债回购就成为补充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但很多违规操作由于资金最终及时得到归还,或者挪用方采取借新还旧等方式保证资金链,所以很难被发现。某些证券公司充分利用这一漏洞,解决暂时的资金紧缺问题。如在期末做一天的回购就可以盖住期末的账面保证金缺口,或某笔委托理财资金到期了,临时用这笔资金先还客户。另外,总部对营业部监管不严也会造成一些风险。无论哪种情形出现,丢失国债都将证券公司推到了不利的境地。就持有人来说,他在把钱交与证券公司管理时就已经收回了利润,且带回了国债购买凭证。万一证券公司失手,投资人凭着手里的凭证可以和证券公司打官司,结果至少是判决投资人收回国债并获得相应的票面利息,证券公司则必须为这笔资金埋单。

  2. 市场上有这样的资金需要和空间

  国债回购业务频频在市场上出现问题,是因为部分证券公司通过委托国债投资和国债回购,挪用客户资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证券公司通过承诺回报的形式,高息招揽社会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购买国债,托管在自己的席位上,再通过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将国债抵押融入资金后投入股市或挪作他用,这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广为盛行,一是证券公司有融资需求,二是企业投资国债名正言顺,相关人员既可得到一些好处又不用承担责任。

  3. 席位清算制的漏洞

  交易所国债市场实行席位清算制,即一家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每个席位都对应多家营业部及不同的账户。交易时,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汇报的并非每个单独账户的申报情况,而是汇总全部账户后的数据。这样,以证券公司总体进行监控和清算时,下面的每个个体情况就无从知晓。如果有的账户没有国债或券量不足,同时别的账户正好有闲置的国债,就可能成交而不被察觉。这为挪用他人国债进行回购留下了口子。证券公司有机会任意调用下属营业部的资金和债券进行统一交易,以此获得规模效益和资源的使用效率。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账户中的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账户并未分别体现,这为券商放大资金规模提供了条件,使得证券公司内部的国债现券和回购资金安排,成为交易所一线监管视线外的盲区。使得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轻易地挪用客户的国债,也导致营业部的负责人可以和相关客户里应外合,大肆挪用国债,进行虚假回购,最终使证券公司和其他客户利益受到损害。

  消除审计盲区的几点措施

  1. 针对审计中出现的盲区,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债回购业务时应该采用延伸审计法的审计策略

  (1)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加强内控检查。由于挪用客户国债绕开了财务的监管,就不能单从财务的角度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进行评价。应检查证券公司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是否能够有效的施行。第一道防线,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在国债回购的操作上是否施行;第二道防线,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监督,在国债回购环节上的实施情况 ; 第三道防线,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施行情况。

  (2)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管理系统检查挪用国债记录。注册会计师可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部门,在公司人员的协助下以超级管理员的身份进入营业部的柜台管理系统,通过股份管理展开国债回购标准券查询,可以清晰地看到相应的资金账号、股东姓名、标准券类别、可用标准券数、虚存数目、交易所等等。如显示有虚存数目,就说明有挪用标准券的可能 ; 进一步查证,进入历史资金股份流水明细便能清楚地了解到何时、以何资金账号、何股东代码标准券存入。一般情况下如有实物券,系统会按设定的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相应的标准券,无须作标准券存入。如要查证标准券的存入原因,就应该由营业部有关负责人提供加入标准券的依据,从而便可揭开挪用国债的面纱,使其盲点暴露。无论哪种方式挪用国债总会在历史资金股份流水明细留下记录,从而就可依次查证挪用资金的手法,跟踪其去向。

  2. 加强证券公司管理,使国债回购业务良性发展

  要限制挪用国债的事情发生,应从加强管理上入手。要杜绝挪用国债的事情发生从根本上消除上述弊端,维持证券市场秩序,就应该从制度上加以改变。

  (1)加强计算机监控系统(总部管理系统)。总部管理系统在早几年已有许多证券公司启用,即总部的信息中心将营业部的数据采集,这一系统功能模块已经不断在完善,证券公司的信息中心对各营业部的交易数据已经实行即时采集,或当天交易期后采集。在公司的信息系统能够及时获得营业部数据的情况下,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实现对营业部的及时监控,如果能在某些风险严重的业务上设置预警,就能使这一功能发生作用。当营业部出现透券或个别客户账上出现透券,在总部管理系统就应有警示,就可以及时发现,尽早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出现。

  (2)正向回购只能在公司总部专门的国债部门进行统一操作。对融出资金的逆回购方来说,国债回购交易几乎是没有风险的。这种业务可以下放到营业部运营,但对于国债正向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来说,应由公司总部专门的国债部门统一操作。当公司决定运用这笔资金时,这项风险业务应在证券公司的总部进行把握。

  (3)逐步改变现行的席位清算制度。由于现行的席位清算制度已经运行了近十年,出现问题已经有一段时间,突然间改变,会造成证券公司和部分投资者资金链的断裂,将造成更大的金融问题,因此短期内改变现状是不现实的。证券公司应从公司的内部制度上对高风险业务进行严格的规范,从内部稽核的角度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加强公司的内部稽核功能,做到事前和事中对高风险业务进行控制,逐步实行针对一级账户的清算,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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