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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研究

来源: 广东省税务学会课题组 编辑: 2005/06/04 00:00:00  字体: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发展的必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生产力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的力量,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人们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导致在实践中把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们是在生产力和科技、教育比较落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正是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已从贫穷落后的短缺经济进入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民营经济的作用功不可没。综观当前经济比较发达、走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的浙江、江苏等省,都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广东也是其中之一。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广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理喻“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花力气引进外资,并鼓励内地民间投资,把投资者、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流通活跃起来,使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各得其所,使广东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省,转变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经济是现阶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二)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国富民之路

  党和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多年。当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许多劳动者也都有了劳动结余,个人财产亦在逐渐增加,个人财产的增加,势将发展为民间财产,这是可喜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财产转化为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再生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富裕,就是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进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贯彻落实“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让民间资本活跃起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是“打开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拓宽强国富民之路,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进而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三)民营经济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生力军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近几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经济政策,收到明显效果。但是,过去几年积极财政政策的特定内容是,增发国债,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项目。而目前,我国财政赤字不小,债务亦不轻,长此以往,财力将不堪重负,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的能力将逐步下降,甚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必须研究新举措,逐步从举债的局面中走出来。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对症下药的良方。而扩大内需,不论是投资需求还是消费需求,都是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及其投资欲望和消费欲望的反映。因此,要有效地扩大内需就必须切实贯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发展民营经济正是有力举措。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民营经济在创造供给的同时也创造了需求”。积极发展民营经济,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以民间资金代替发行国债,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既是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又为拉动国内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业问题,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就业是国家实行的长期战略和政策。而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要靠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正好是能大大地促进就业,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起着独特作用,广东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情况就是最有力的证明,2001年广东全省劳动力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81.8万人,其中国企的就业人数减少71万人,而个体和私营经济配置的劳动力增加54万人,占全省劳动力增加总量的66%.而且,发展民营经济不仅能增加城镇人员就业,还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可见,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而扩大就业又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就业的新局面。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1.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逐渐得到全社会共识和肯定。回顾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对其地位的肯定紧密相连。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个体经济重又出现;个体经济的作业者被称为“个体劳动者”。1982年后,开始出现私营企业,逐渐形成私营经济。1988年第二次修宪,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民营经济的地位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提出在政治上应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了理论认识问题,扫除了思想障碍,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和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安置着大约70%的职工就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出口总额占的份额亦将近60%,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民营经济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以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广东的情况看,到2002年底,全省有个体工商户175.3万户,注册资本436.2亿元,私营企业25.9万户,注册资本3380.1亿元;共有从业人员495万人。广东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6.7%上升到23.5%.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33%.从税收收入上来分析,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纳税总量大致占税收总量的33%.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则从1980年占总收入的0.9%上升到21%.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速,从1992~1997年广东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3%,比同一时期,来自国有经济税收的增速12.5%高出20个百分点。可见广东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地位举足轻重。

  3.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势头强劲。从广东社会投资完成的情况看,1995年民营经济在社会投资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0.7%,到2001年底全省社会投资中,民营经济的投资上升到16.5%,从1990年至2001年的11年间,民营经济的投资额增长11倍,而同期国有经济投资只增长3.6倍。从投资额的增速,可见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种种阻碍。

  1.政府环境不够理想。主要是存在一些歧视政策,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外企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至于那些垄断、半垄断的行业如铁路、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民营企业更只能望门兴叹。再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部门服务意识差,有的甚至对民营企业“卡、压、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审批难、用地难等诸多问题。

  2.市场环境差。民营企业大多数由于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面融资较难。如最近崛起的民营影视企业资金紧缺,却因无法取得担保,银行对其经营效果不好判断,而无法取得贷款,金融支持的缺失,直接限制着企业的发展。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据调查,66.9%的民营企业将资金不足列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前些时候,社会上三角债情况普遍,造成社会信用不理想,银行不敢把钱放贷给企业,企业不敢把货交给另一企业,生怕货出去了,钱收不回来,血本无归。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3.观念处境堪忧。从广东的情况看,严重的问题是,民营企业主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心态,本来资金紧缺已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小富即安的心态又阻碍着许多民营企业不敢进入资本市场,而不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这就造成广东的民营企业只停留在产品经营阶段,不能做到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因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科技水平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表现在管理形式上是家族式的产权与管理,而管理的落后又阻碍着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此外,极少数民营企业急功近利,不重视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有的甚至搞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大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誉,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这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密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规范。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税收虽有优惠,但没有从其特殊性考虑,优惠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忽视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而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优惠措施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而且大多以补充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较为零散,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优惠方式简单,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用不明显。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增值税方面,由于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点高面低”现象十分突出。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非国民待遇。税收政策存在非“国民待遇”。例如对民营企业所得重复征税,企业除与国有企业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赠资本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该企业还是开办其他企业,均可获得退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投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股增资,却要在已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待遇差别太大。这种双重征税制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使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再如,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税外收费负担深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的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5.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广东北部山区同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差距,如同全国东西部情况一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占有全省总面积65%、人口占40%的山区,GDP只占17%;而面积和人口各占23%和30%的珠江三角洲,GDP却占78.6%.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差距更为悬殊,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86.5%来自珠江三角洲,山区的国税收入只占4.2%.显然,区域间悬殊的差距,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拖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三、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在当前我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关键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税收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营造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税收环境,根据公平、效率、法制、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一)调整增值税政策

  第一,取消增值税两种纳税人的不平等待遇。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增值额多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而不是按销售额多少来界定怎么征、征多少。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也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有“欺负弱小”之嫌。因此建议:①按企业的财务会计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②也可以考虑一律按增值额计征。至于当前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应另行采取措施,促使其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不应削足适履,背离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调动社会资金进入高新技术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技术进步。

  (二)完善所得税政策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能体现量能纳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降低企业税负,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公平。第二,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应一视同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三)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

  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对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改善融资环境

  资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为此,需要国家立法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税收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使之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比例从每年的民营企业税收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实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五)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税收负担之外,我国民营企业的“费负”过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费用都应主要由用税人来承担,不能再向使用者或受用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将部分的“费”改为“税”,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及时将税收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传达给纳税人,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和“一窗式”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七)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绝不能因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因此,民营经济除了应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必须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目前,我国仍然是生产力比较落后,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并呈现差距扩大趋势。以广东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珠江三角洲占71.5%,山区只占9.1%.城乡差距日渐拉大的趋势尚未能有效地扭转,1980年广东农民人均年收入274元,是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472元的58%,到2002年农民年均收入3912元,只占城镇职工收入11137元的35%,即是说22年间城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了23个百分点,形势非常严峻。因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同开发贫困山区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山区和农村进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具有山区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建议对各省的贫困山区也实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其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环境。同时,要发动山区群众和广大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变贫困面貌,力争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这对扩大内需和实现共同富裕都有重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投资需求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对拉动消费需求、出口需求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居民的消费出现升级时,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的消费没能填补其空白。因而,国内需求仍显得不足。因此,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需求,促进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脱贫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它为全面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税收上要进行扶持,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从各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持续稳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共识

  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打破观念上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使广大民营经济、个体经营者和员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各级政府要对国企、民企“一碗水端平”。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平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在全国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致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三)优化政务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政府搭台、民企唱戏”的服务水平,最近广州成立了由市政府研究室主管的“民间投资协会”,着力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拓展民间投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排忧解难、开辟道路无疑是个有益的探索。同时,要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和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四)完善法制环境

  要致力建立民主公正的法制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个人的合法财富的法规与政策,提高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要把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调动民营企业家乃至全社会在法律制度下追求个人财富的积极性。建立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

  (五)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要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运用财政担保、财政贴息等措施增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力度。国有银行应改变对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的“惜贷”心理。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建议:第一,加快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民营企业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民营企业信用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为重点,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以及企业信用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第二,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分散和化解担保风险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也可以由政府成立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或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第三,允许私人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快发展与民营企业相适应的各类非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商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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