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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对外财务报表之一,已成为使用者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以及作出决策最重要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获得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各种资格的基本依据。然而,我国现行利润表既不利于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也没有很好地反映企业实际财富的增加。
一、现行利润表的缺陷
1.既不利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性收益,也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全部收益。经营性收益是企业收益的基础,也是判断企业盈利质量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而全部收益则除了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所有带来企业价值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现行利润表项目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后三者无疑属于利得。令人费解的是,这些项目中既包括一些利得和损失,又排除了其他一些利得和损失,如营业外收入全部属于利得,而另一些利得如债务重组收入、接受的捐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等都不计入利润。这些项目都是由企业非正常经营产生,都具有偶然性和非持续性,都属于非经营性损益。这样计算出来的利润既不符合当期损益观,也不符合损益满计观,其唯一遵循的可能就是谨慎性原则。
2.利润没有反映企业经济收益的增加。早在古典经济学派时代,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将收益定义为财富的增加。后来米雪发展了经济收益理论,认为实际收益指财富的增加,货币收益指资产货币价值的增加。英国经济学家J.R.希克斯提出了收益是保持同等富有程度下可能的最大消费额,也就是现在会计上的资本保全,显然经济收益应成为会计反映的目标之一。事实上,国外一些会计团体已经制订出相应的会计准则来反映经济收益,如英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SB)在《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中提出了新增“利得和损失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了报告全面收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要求编制“已确认的利得与损失表”,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未涉及。
3.不符合财务报表使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使用目的主要有“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尽管理论界多数倾向于“决策有用观”,但两者并不矛盾,且后者同样重要。于是全面收益表被理论界频繁提及,其内容不仅包括所有已确认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还包括所有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然而,全面收益表的采用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现行利润表存在重大缺陷,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而且未来改革的方向就是全面收益表,以此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及时、更相关、更可靠的决策信息,但笔者认为现在就推行全面收益表必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全面收益表应当缓行
1.我国缺乏完善有效的生产要素市场,这将使公允价值的确立困难重重,可能导致会计信息进一步失真。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人力资本、技术知识及生产资料都难以确立合理的市价,同时资本市场还远未达到完善、有效。在这种条件下,作为公允价值重要方面之一的市场价值势必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同时,现值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样无疑给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极大的操纵空间,会计信息将更加丧失公允性和客观性,势必进一步恶化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2.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最终完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更是复杂,使得关联方交易此起彼伏。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收益是什么,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如何都很难说。目前我国股市既有流通股又有非流通股,有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又有企业法人股、社会公众股,还有发起人股、战略投资者股等。同时,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并没有做到人、财、物的实质上的分离,使得资金占用、虚假交易、关联方交易异常普遍。
3.在现在到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利润仍将是企业(上市公司)获得各种资格的基本考核指标。股份公司发行股票需要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要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发行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公司发行外资股(境内和境外上市)均需连续三年盈利;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须连续三年盈利,且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低于7%)。由此可见,当前利润作为“指挥棒”的作用还很巨大。
三、关于利润表改革的建议
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当适时考虑公允价值和物价变动,对能准确计量的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予以报告;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以此作为评价管理效率和受托责任的主要依据,同时最大限度地反映经济收益的增加和充分揭示企业财富的增加。并且,尽可能地与现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保持衔接,以降低制度变更的社会成本。新利润表的具体内容如下:
1.新利润表的解释与说明。
它从两个角度报告企业的业绩:①采用收入/费用法,对当期经营性收入、费用进行配比,提供经营性利润;②采用资产/负债法编制补充资料,对本期净资产的变动额予以确认,且将其称为“经济收益”,以示与“利润”、“全面收益”的区别。
它不同于ASB的利得和损失表、FASB的全面收益表。在内容上,利得和损失表、全面收益表包含了全部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而笔者认为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仅指在当前条件下能准确计量的项目,如计入资本公积的外币折算差额、股权投资准备,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市场欠缺,公允价值难以确认。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会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持有利得、金融资产的增值等。在结构上,利得和损失表、全面收益表均采用加的形式逐项列示已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而笔者采用减项列示,这主要是基于技术上的考虑。尽管目前计价仍以历史成本为主,但以后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会更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而这些价值变动依现行准则(制度)应计入营业外收支或资本公积,这样项目增加时就不必变动报表内容,因为这些项目已包含在减项中。
关于投资收益,笔者将其计入经营性利润,理由是投资活动已成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哪怕是再小的企业也会有少量的投资活动。从这层意义上讲,投资活动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关联,这与其他的利得(损失)是不同的,后者主要表现为偶然性、非持续性、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等。
关于损失(目前主要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损失),笔者认为既然已从两方面报告业绩,就没必要再将非经营性的损失直接计入经营性利润。尽管这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但更客观、更符合配比原则。
2.新利润表的作用和意义。
它能够更好地与资产负债表等报表结合起来,构成更为严密的逻辑结构。经营性利润是实际收益的组成部分,与可分配利得共同构成可分配利润(还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其分配的结果直接与资产负债表相对应。同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差额直接对应损益表的经济收益,这样,报表使用者既能从损益的产生看到资产、权益的变化,又能从资产、权益的变动看到损益的变动,从而更加科学地评价和决策。
它将非经营性项目单独列示,可以保证利润的真实性,防止企业通过非经营性项目虚构利润和虚列亏损,同时保证了企业经济收益的完整性。
它适用于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对于稳健或保守的报表使用者,可选择经营性利润与经济收益中较低者作为评价或决策依据,对于冒险的报表使用者可选择两者中较高者,对于风险偏好适中的报表使用者则可依其目的选择经营性利润或经济收益。一般来说,人们主要选择经营性利润作为评价管理效益的依据,选择经济收益作为评价企业增值能力的依据。事实上,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已采用净利润和扣除非经营性利润后的净利润孰低的方法来确定其是否具备发行资格。
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与现有准则、制度相衔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市场的稳定和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并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新利润表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制度和准则的成果,只要将现有相关账户稍作调整即可编制,便于操作;同时其经济收益指标的前瞻性又为将来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推行全面收益表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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