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捐给政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司疫情期间,购买一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捐给政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贵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票据,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021年4月1日起,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票据,在不超过利润总额12%以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