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解约收取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因此,对于承租方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并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租赁业务范畴,不是企业日常租赁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发生的收入,所以不符合其他业务收入的定义,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