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自有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附加扣除租金吗
【问题】
个人在北京工作在燕郊租房,在北京没有自有住房,计算个税时可以附加扣除租金吗?
【答案】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计算综合所得个税时按一定金额扣除租房租金,但没有限制性规定租金是在主要工作城市的租金。
因此,个人在北京工作在燕郊租房,在北京没有自有住房,计算个税时可以附加扣除标准租金。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