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增值税依据缴款凭证抵扣是否有期限要求
【问题】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增值税依据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是否有期限要求?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有抵扣期限要求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此,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增值税依据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没有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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