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评估、税务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审计、评估、税务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另参考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审计、评估、税务中介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都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