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一次购地、分次开发,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购地、分次开发,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的土地价款?
【答案】
可参考湖北税务的相关规定—《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29.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分摊?”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的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款,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款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款的返还,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