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9%开具发票不满36个月,可否重新选择开始适用简易计税
【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已按9%开具发票未满36个月,可以重新选择开始适用简易计税吗?
【答案】
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按9%开具发票不满36个月的,可以随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适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