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办公用车,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办公用车,能否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办公用车,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