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预收款的租赁业务租金增值税什么时候确认缴纳
【问题】
我公司与租户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协议,约定2017年租金在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但实际不能按期收到,预计在2017年分季度收回。请问2017年租金增值税是在2016年10月确认缴纳,还是在2017年分期确认缴纳?
【答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所以非预收款的租赁业务按合同约定的付租金的时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