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新变化应注意事项
2020年6月29日国税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该公告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20年以来出台的最新财税政策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那么我们企业在二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注意哪些呢?
一、按季度填报信息新增“季度平均值”栏的填报
1.从业人数对应的“季度平均值”栏: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2.资产总额对应的“季度平均值”栏: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3.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
二、新增的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的填报
如果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新增的临时行次第L15行系统默认“是”,但企业可以修改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非小型微利企业第L15行选择否。
注意: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逻辑关系变为: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如果企业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则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三、附表A201010新增的“附列资料”第42行和第43行不参与计算,第41行“合计”(即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合计)不含第42行和第43行
注意:第42行和第43行录入金额应大于等于上期预缴企业申报数据。
四、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无形资产加速摊销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
五、附表A201030第23行新增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的填报
2020年二季度至四季度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填报的比例>70%时,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2021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填报的比例>60%时,就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