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债券收益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投资理财的众多选择中,债券投资因其相对稳定的收益而备受青睐。然而,企业在享受债券收益的同时,也需关注相关的税务问题,尤其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纳税人持有债券这一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贷款服务“,一般计税6%。不过,并非所有债券利息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
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3)
2.金融债券: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仅限于金融机构持有。(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
3.企业债券:无论是金融机构持有还是非金融机构持有,其利息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具体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3〕5号)
3.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
4.其他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一般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优惠,而转让收入需要纳税,对于区分收入确认时点,就需要特别注意!可参照以下文件进行区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 号)
第一条 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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