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发布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新购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号《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是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新购的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规定。
一、与财税【2018】54号文件的区别
1
适用主体的规定不同
本文件只适用于符合文件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财税【2018】54号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适用期限不同
本文件执行期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财税【2018】54号文件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后,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3
适用固定资产金额不同
本文件是对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加速扣除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8】54号文件是对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加速税前扣除的优惠。
4
加速扣除的优惠力度不同
本文件是对纳税人2022年新购置的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资产,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5年和10年的,可以在新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50%,另50%的部分在以后年度按年折旧扣除;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2018年-2023年间新购置的单价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适用文件的优惠的中小微企业
适用本文件加速折旧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如下: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具体划型时,相关标准数据的来源文件没有提到。参考国税函[2012]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中讲到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时,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企业划型一旦确定,年度内各月一律不做调整。
总分机构的划型。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
还需要注意的是: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在2022年文件发布前已新购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后期预缴或汇算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2、本文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该不适用。
3、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执行中建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