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贴现利息是否需要在贴现期间进行分摊?
近日,有会员咨询问题如下。
问题:应收票据在进行贴现时,银行收取的贴现息是在贴现期间(即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的期间)进行分摊,分期计入损益,还是在贴现时点一次性计入损益?
解答: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应当与票据在贴现时,是否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处理方式相对应。
1、贴现时应收票据终止确认。
如果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因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系由信誉较好的大型上市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原因,在贴现时可以直接终止确认相关的应收票据,而无需确认为短期借款,则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损益,而不是债务的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所以该类型的贴现差额,在贴现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无需在后续的票据剩余期限内按月分摊。
2、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如果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是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净额确认为一项短期借款,则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组成部分(相当于折价),该项金融负债后续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该折价金额应当在后续的金融负债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即此时将该差额按月分摊计入各月份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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