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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16 11:26: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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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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