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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方式和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可以是有偿设立,也可以是无偿设立,具体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实践中,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涉及合同或遗嘱等形式,明确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财务角度来看,居住权的设立会对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如果选择有偿设立居住权,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收入来源,这部分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公式为:∑ 收入 - ∑ 成本 = 净收益
。净收益需依法申报纳税。
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如果是有偿取得居住权,支付的费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无偿取得居住权,则无需支付费用,但可能会影响未来房产转让时的税务处理。因此,居住权的设立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还涉及到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
答:居住权设立后,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出售房屋,但新的买受人需尊重已设立的居住权。这意味着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了解并接受现有居住权的存在。
居住权是否有期限限制?答:居住权可以设定具体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身居住权。具体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约定。一旦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自动终止。
居住权如何影响房产价值评估?答:居住权的存在会影响房产的价值评估。由于居住权限制了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评估时需要考虑这一因素,可能会导致房产市场价值的降低。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师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评估结果。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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