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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措施

来源: 财会通讯·郑海英 编辑: 2005/01/25 00:00:00  字体: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的贷款所提供的直接或间接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归纳起来有以下5种:

  (1)对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的风险是非常直接的,一旦被担保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

  (2)对流通股股东的风险。不论是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本身出了问题,还是公司高管出了问题,最后都要涉及到担保公司的股价,流通股股东只能被动地为这些问题公司“买单”。

  (3)对担保链上其他公司的风险。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一旦出了问题,则涉及到的就不仅是该上市公司本身,通常还会牵出担保链上的其他公司,将给整个担保链或担保圈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4)对证券市场的风险。上市公司担保链或担保圈上的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后,它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不是个别的,会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不良的后果。

  (5)担保带来的金融风险。上市公司的每一笔对外担保都会牵扯到银行,担保圈越大、担保关系越复杂涉及的银行也越多。

  随着担保圈中名目繁多、金额巨大的各类对外担保的到期,对外担保的风险也将逐渐显现。担保链或担保圈中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导致担保关系的恶化,银行的风险也就难以避免,进而增大担保圈所在地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笔者认为,降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督。对外担保作为一种或有负债并不直接反映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方面经常有滞后、不完整、故意隐瞒等行为发生,使中小投资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管理是监管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相关部门应对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全面性、每一笔担保后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是多少、累计担保额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量化指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审核部门负责人、各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违反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及相关公司作出严肃处理。

  2、发挥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社会监督。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离不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应对对外担保资格、担保程序、担保方式是否合理、担保有无违反担保法、合同法、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评估人员应对与担保相关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注重审查上市公司的贷款证及相关合同等。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提示风险,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

  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使上市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真正形成权利制衡。不管违规担保形式如何变化,它都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这种手段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就是因为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能通过其掌控的高管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使违规担保“畅通无阻”。要想根治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必须深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广大的中小股东真正能够行使股东的权力,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从根本上防范违规担保。

  4、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在频频爆发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案件中,市场一直将谴责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决策人身上,却忽略了交易中的另一个关键角色——银行。在以借款方(被担保方)、上市公司(担保方)、银行(资金贷出方)组成的担保体系中,银行的作用非常关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在违规担保中的责任应该更大。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审核担保贷款时严格把关。在发贷担保贷款时要对自己的资金安全负责,并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性,以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努力降低金融风险,保证国家及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银行间应尽快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审贷时充分利用该体系,以达到信息共享、提高贷款的安全度、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5、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和措施。针对上市公司不断变化、手法越来越隐蔽的担保行为,证监会曾于2000年6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又与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分别对早期上市公司采用的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其他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后来上市公司采用的为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及“非关联”单位担保和互保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这些监管措施相对滞后,且实际中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许多公司又转为对自己的子公司担保,或采用“关联担保非关联化”及其他更加隐蔽的方式,以规避监管。加之上市公司担保不仅涉及到上市公司本身,还涉及到银行、监管部门、中介机构、高管层及其他企业法人等。因此,应从立法的角度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前瞻I生和科学预见性,不断完善和提高证券市场相关法规的有效性。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违规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让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用以整治违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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