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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标;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本质特征的综合体现。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其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增加组织的利润,为投资者积累更多的资本。营利性组织决策是否成功、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润的多少。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讲,其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并不是为了追逐利润,其目的在于按照资金提供者的期望和要求,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服务或商品。
(二)资源的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并非为了取得回报
营利组织的资源是投资者出资形成的,其所有权归属于出资者。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是将其资源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投入的资本增值。同时,营利组织所有者将资产交付组织后,不但保留收回投资的权利,而且对经营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的剩余财产也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的权利。
而非营利组织资金提供者,其出资目的并不是期望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出资回报,而是希望组织为整个社会或特定团体提供更多的服务或商品,他们不指望获取对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予以分享的权利。
(三)资源的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因积累形成的新资产也归属其出资者。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既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出资者(如捐赠人、会员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存在该组织一旦清算可以分享剩余财产的净资产。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交给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或继续服务社会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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