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可否采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2017年12月转让2015年12月30日取得的土地,请问可否采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可看出,贵公司可以采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