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还能再开吗
企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还能再开具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