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亏损能否退还202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2024年度发生的亏损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不能退还2023年度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2024年度发生的亏损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不能退还2023年度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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